关于核查房款的通知


    请已点22、23号住宅楼的教职工,于2008年7月8日至10日携带原住房的所有收款收据,到财务科核对房款。经确认后原住房房款可冲抵第二次预交集资款,请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。
    上午:830——11:30
    下午:1500——1800

国有资产管理处
2008年7月2日